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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婚外情离婚 法院判决赔偿前夫损失

2024-03-14 212
女方因婚外情离婚 法院判决赔偿前夫损失

   女方因婚外情离婚 法院判决赔偿前夫损失

   案例介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女)赔偿原告刘某(男)经济损失2.0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查明,1995年8月3日,家住承德市双桥区的刘某与王某结婚,第二年6月30日,王某生一女婴。今年初,刘某带女儿看病时,发现女儿血型与自己的血型不符合,便于2月9日带女儿到北京福州市私家侦探一家司法物福州调查取证证鉴定中心作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析结果,不支持刘某是其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真相大白后,刘某与王某于3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


     4月6日,刘某起诉到法院,诉称被告给其物质上造成巨大损失,精神带来巨大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物质损失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